为此,需要建立历史素材的甄别标准:官方文献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次之为亲历者以官方身份所做的解读,再次为亲历者以个人身份所做的回忆。
这种宪法宣誓就是公职人员将宪法价值借助一种具象化、符号化的仪式而表达的确信情感的制度,通过庄严、肃穆的仪式,烘托出宪法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昭示宪法的至上权威。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历时4个月,全国有数亿人参加,仅贵州省,就组织了2286次讨论。
笔者以为,既然国徽与国歌、国旗同样是国家的象征与标志,那么悬挂国徽时也应当设定某种仪式,以体现国徽的庄严与神圣,体现宪法的神圣。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论是西方世界的宪法,还是东方世界特别是中国的宪法,都将人的尊严与自由权利作了确认与宣载,这种尊严与自由权利,对于自然人而言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7]旗帜就是前进的方向与动力,国旗是一个国家精神的象征,体载着一国人民的精神灵魂,像法国的三色旗,红白蓝三色象征着革命者平等、自由、博爱的信念。
[10][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1页。间接宪法适用,就是宪法尚未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大前提,而是其规范内涵被注入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其他法律作为直接大前提推导出裁判结论。
以法律的形式意在强调法律作为一个整体与非法律的其他类型规则的区分,凸显宪法作为法律的神圣。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宪法援用的分类实际上是宪法适用仅限于直接适用的延续,是否妥当尚需审慎决定。[10]相应地,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往往将宪法实施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论体系。沙洲,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适用条件上,宪法作为公法的规范性质和宪法司法适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影响决定了,即使间接的宪法司法适用也并非漫无边际,无须任何条件限制,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条件,只有当事人关系中存在公共性因素时,[60]才可以启动间接的宪法司法适用。如果第131条的解释排除了法院的宪法适用职责,法院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实施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关于这一条款的解释,学界主要围绕法律这一概念的解释展开,形成了三种不同解释方案:广义法律说、宪法除外说和普通法律说。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包含着法院解释宪法否定说的含义,而法院解释宪法的否定也构成了否定宪法司法适用的理由。一、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概念论反思概念是理论认知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认知和实践离不开法律概念。[54] 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59页。
根据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的表述,该段为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设定了三项职责,即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判断宪法是否作为裁判依据的标准,需要根据宪法是否充当了案件裁判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来判定。[30]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25]宪法除外说认为,此处的法律是指除了宪法以外的包括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等8类规范性文件[26]。
[41]对于这些从不同角度证成法院宪法解释权的学说,笔者深表赞同。[44]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院关于宪法解释权的配置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主要体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性和权威性,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则体现为发挥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而实施宪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大前提的获得,是一个包含寻找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对法律规范解释的复杂过程。同一规整中的不同规范,其彼此在事理上应相互一致。
[8]这些研究路径固然可以迂回地推进宪法适用的理论研究,但如果不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就很难真正确立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正确认识,影响宪法适用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否定宪法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必然结论。相较于1954年宪法的上述规定,1982年宪法具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明确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具体对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政党和代议机关并未列入审判独立的对象范围。前半段明确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后半段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晰了独立审判权的内容。同理,从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赋予法院的职责规定中解释出法院的宪法适用和解释权,也能够成立。承前,是指它是对序言全部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一切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而范进学教授则直接言明合宪性解释存在解释宪法和不解释宪法的两种情形,应使用非解释性宪法适用的概念以定义不解释宪法的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以上关于法律适用的原理也可以运用于宪法适用的分析中。如果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宪法援用的划分能够成立,其可谓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绝妙之笔。
至于学界经常提及的说理依据,只是一个表征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用以说理的法律、道德、政策、学说等,其与裁判依据并不具有必然联系,虽然其具有成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但能否最终实现还要根据是否作为直接或者间接的法律推理大前提来加以确定。宪法解释权和适用权的配置,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15]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除此以外,还可以根据适用主体处理争议的类型差异划分。在法理学上,所谓法律适用就是发现体现在一般-抽象性的‘法律规范中并由法律渊源学说来定义的有效的法,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当时的纠纷[14]。[47] 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59页。
其中,单独列举法律但可解释为包含宪法的情形共有三处。[22][23][24] 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26、26、26页。
如果仅就文义而言,将第131条中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为包括了宪法,是可以成立的。在适用形式上,宪法司法适用具有限定形式。
对于实质裁判依据,可以分为直接裁判依据和间接裁判依据。早在2002年,肖蔚云先生就指出:从宪法的规定来说,……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反之,便得出否定的结论。只有证明法院既无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也无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才可以成立。[46]在这段肯定宪法司法适用的论述中,肖蔚云先生区分了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之间的差异,将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和保证宪法实施作为了宪法适用的依据,对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的解释可以说言之成理。[43] 王旭:《作为国家机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第67-68页。
由此推出,法院的宪法适用和法院的宪法解释是并肩而行的。[8] 参见朱学磊:《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实施宪法的蹊径吗——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提出》,《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在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裁判的案件中,宪法是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部分,其以法律为中介影响和控制裁判结论,属于宪法间接适用。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高宪法解释权方案,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
法院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事实上,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但第131条并非司法裁判依据条款,而是确立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的条款。